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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响水县教育系统红十字会会费、互助金筹集、救助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8-11-18] 来源:教育红会  作者: [字体: ]

 

 

响水县教育局文件

 

响教发〔200866

 


 

关于印发《响水县教育系统红十字会

 

会费、互助金筹集、救助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中学、中心小学,实验学校,民办学校,县直教育单位,各基层教育红十字会:

为进一步加强对教育红十字会会费、互助金的规范管理,增强救助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对会员重大疾病及意外伤害事故的救助力度,根据市红会通知精神,现将《响水县教育系统红十字会会费、互助金筹集、救助标准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宣传,并严格按照本《办法》筹集、使用和管理红十字会会费及互助金。

以上通知,希即贯彻执行。

附:《响水县教育系统红十字会会费、互助金筹集、救助标准及管理办法》

 

 

 

响水县教育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主题词:红十字会  会费  互助金管理  通知


抄送:市教育局,市教育红会,县政府办公室


响水县教育局             20081110日印发 


附:

 

响水县教育系统红十字会会费、

互助金筹集、救助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教育系统红十字会会费、互助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监督,积极开展红十字会青少年活动,推进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盐城市红十字会、盐城市教育局联合印发的《盐城市红十字会青少年互助金筹集、救助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十字会会费、互助金为社会公益事业,坚持自愿参加,不以盈利为目的,来自于会员和学生,用之于会员和学生,扶危济困、互助互济。

第三条  缴纳会费和互助金的对象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二年级以下学生只缴纳互助金。成人会员(指在编教职工,下同)只缴纳会费。

第四条  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红十字青少年会员自愿向学校红会缴纳年度会费4元和年度互助金6元(二年级以下学生只缴纳互助金4元)。成人会员(指在编的教职工)缴纳会费10元。

第五条  有效时间:从当年91日零时起至下年83124时止。

第六条  会费、互助金主要用于:①会员、学生发生急重病和意外伤、残、死的救助;②孤儿和因贫入学缴纳书籍费、学杂费有困难的救助;③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和必须的办公开支;④对表现突出的会员、学生、志愿工作者的慰问和奖励;⑤上缴业务主管部门的团体会费。

第七条  会费、互助金由基层教育红会筹集,按实上缴县教育红会统筹使用。县教育红会按有关规定确定一定的统筹比例安排各学校红会有关的活动经费和办公经费。会费、互助金当年筹集,当年使用,略有结余,资金结余(包括利息)滚存,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八条  会员和在校学生在缴纳会费和互助金有效期内,发生疾病或意外伤害按以下标准救助,如有伤残的再按伤残救助标准救助。

⒈会员因生病或意外伤害医药费在500元以下者不予救助。

⒉会员因生病或意外伤害医药费在501元以上者县教育红会按10%标准救助,最高限额1000元。

⒊会员因生病或意外伤害死亡的由县教育红会一次性救助2000元,死亡前发生的医药费按上述比例救助,肇事者已赔偿的,不予救助。

第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2000元救助

⒈永久丧失全部劳动能力或身体机能者;

⒉双目永久完全失明者;

⒊两上肢或两下肢永久残疾或完全丧失机能者。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1000元救助:

⒈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或身体机能者;

⒉双眼矫正视力低于0.1者;

⒊单目永久失明者;

⒋丧失咀嚼、咽下或语言机能者;

⒌一上肢或一下肢永久残缺或丧失机能者;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500元救助:

⒈神经系统有明显后遗症者;

⒉双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3者;

⒊两耳鼓膜全部缺损或听觉机能全部丧失者;

⒋咀嚼、咽下或语言机能显著障碍者;

⒌丧失脾脏或一侧肾脏或部分肝脏或部分肺叶者;

⒍脊柱运动显著障碍者;

⒎严重烧伤(烫伤)者;

⒏丧失拇指或其余四指全部或足趾全部者;

第十二条  会员申请办理互助金救助的程序:

⒈申请死亡救助的,家长提供报告、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⒉申请互助金的会员应提供医疗(残疾)证明、出院小结、乡镇(含乡镇)以上国家医疗机构的门诊和住院医药费收据;

⒊申请残疾救助的会员应提供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的鉴定。

⒋会员应填写救助申请表,班主任签字,学校红会盖章。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救助:

⒈自杀或犯罪行为;

⒉酗酒斗殴行为;

⒊会员或受益人的故意诈骗行为;

⒋意外事故肇事者已赔偿的;

⒌非乡镇以上医疗机构的医药费收据;

⒍会员在意外伤害或生病住院期间,下列费用不予救助:

①伙食费、护理费、床位费、义齿费、义眼费、义肢费等;

②超过100元的检查费;

③交通事故大出血和血液病人用血的输血费可以救助,除此输血费不予救助。

第十四条  小学二年级以下学生救助额按上述标准50%执行。成人会员的会费和学生会员的会费、互助金分开使用。对成人会员的救助限在成人会费收入中列支。

第十五条  会费、互助金专户储存,独立核算,专人审批,严格手续。县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检查审计一次会费、互助金的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挪用红会经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要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响水县教育系统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本法》从200811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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