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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缴纳红十字会互助金及会费的通知

[日期:2008-09-05] 来源:  作者:佚名 [字体: ]

响水县教育局文件 

响教发[2008]46号


响水县教育局

关于缴纳红十字会互助金及会费的通知

各基层红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弘扬人道主义精神,提倡互济,保障教育红十字会会员的权益和义务,现将2008年秋学期到2009年春学期红十字会会员互助金、会费收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缴对象:凡2008年秋学期前(秋学期)个人申请入会,并经同意加入响水县教育红十字会的正式会员。期间因故本人向组织书面申请退会的不再缴纳相关费用,同时取消其红十字会会员的资格。各基层学校红十字会组织要严格程序,把好入会关。

    二、收缴标准:根据盐城市红十字会、盐城市教育局2006年21号文件精神及《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红十字费:成人会员年度会费不超过10元;青少年年度会费不超过5元;团体会费单位预算职工人数200人以下的,年度会费不超过300元;200人—500人的,年度会费不超过500元;500人以上的年度会费不超过1000元。青少年红十字会会员应缴纳互助金每学年6元。

    三、收缴要求:从今年起,互助金、会费开学初一次性收缴。各学校红十字会组织在收缴会费、互助金时要广泛宣传红十字精神,规范收费行为,并完善相关手续。将收取的互助金、会费在9月20日前全额上缴县教育红十字会帐户,互助金、会费实行统一管理使用。

    四、救助要求:救助时间从教育红十字会收到各学校上缴的互助金及会费的当日起至2009年8月31日截止。救助标准按响水县教育系统红十字会互助金、会费筹集救助标准执行。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OO八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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