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心小学、实验小学、民办学校,乡镇(中心)卫生院、县直教育、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和免疫规划疫苗的补种工作,加强托幼机构和学校的传染病控制,保护儿童身体健康,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精神,县卫生局、教育局研究制定了《响水县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疫苗补种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响水县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疫苗补种工作实施方案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抄 送: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疾控中心
响水县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
疫苗补种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和免疫规划疫苗的补种工作,加强托幼机构和学校的传染病控制,保护儿童身体健康,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卫生厅、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1、以乡镇为单位,托幼机构和学校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普及率达到100%。
2、以托幼机构和学校为单位,所有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建册率、建证率分别达到100%。
3、以乡镇为单位,托幼机构和学校入托、入学儿童免疫规划疫苗补种后,疫苗合格接种率≥95%。
二、预防接种证查验对象
1、全县各类托幼机构、学校每年新入托、入学(转学)的儿童。
2、参照本方案,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入学新生的预防接种证查验及疫苗补种工作。
三、工作职责和要求
(一)托幼机构和学校
1、各类托幼机构和学校必须将查验预防接种证纳入儿童入托、入学(转学)报名程序;在报名须知中明确告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和依法查验预防接种证的规定,要求没有预防接种证或未按国家免疫规划接种疫苗的儿童,在入托、入学前应到居住地所在的预防接种单位补办预防接种证明或补种相关疫苗。
2、托幼机构和学校应指定经疾控机构培训的专门人员或邀请所在地的预防接种单位专业人员负责入托、入学(转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3、查验后的预防接种证或接种证明由托幼机构和学校集中保管,并登记造册,进行档案化管理。儿童毕业或转学时发还给儿童家长或监护人。
4、托幼机构和学校应如实填写《入托、入学新生预防接种证查验和免疫状况登记表》(见附表1),并于开学1周内报辖区预防接种单位。
5、托幼机构和学校负责将预防接种单位填写的补证、补种通知书及时下发给需补证、补种的儿童。配合预防接种单位安排时间和地点进行相关疫苗的补种工作,如在托幼机构和学校内补种疫苗,需按预防接种门诊安全注射的要求设立临时预防接种室,按序接种。
6、托幼机构和学校根据预防接种单位反馈的《已完成相关针次或疫苗补种儿童名单登记表》(见附表2),督促未补证、补种的儿童及时到预防接种单位进行补证、补种,并将儿童补证、补种信息填入《入托、入学新生预防接种证查验和免疫状况登记表》中,审核确认后,在相应栏中签字或盖章。
7、在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完成后,托幼机构和学校应及时汇总《预防接种证查验补种情况汇总表》(见附表3),并原件存档,同时报送辖区预防接种单位。
(二)预防接种单位
1、预防接种单位负责在儿童入托、入学报名前将《入托、入学新生预防接种证查验和免疫状况登记表》下发给托幼机构和学校。
2、在入托、入学报名期间,预防接种单位应派专业人员参与托幼机构和学校的预防接种证查验、复核工作。
3、预防接种单位在收到《入托、入学新生预防接种证查验和免疫状况登记表》后1周内确定补种人员名单、疫苗种类、针次、时间和地点等,开具儿童补种通知,由托幼机构和学校下发给需补种儿童。
4、预防接种单位负责辖区托幼机构和学校的疫苗补种工作。并将补种信息录入《已完成相关针次或疫苗补种儿童名单登记表》中,及时反馈给托幼机构和学校。
5、预防接种单位必须在开学后1个月内完成首次疫苗补种工作,对涉及到多针次疫苗漏种的儿童,在首次接种后,按计划免疫程序进行后续补种工作。
6、预防接种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前填写《预防接种证查验、补种情况汇总表》,并报辖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县、乡镇疾控机构
1、县、乡镇疾控机构指导托幼机构和学校开展预防接种宣传工作。
2、向辖区预防接种单位、托幼机构和学校提供查验预防接种证有关登记、统计表格和宣传资料。
3、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学校和预防接种单位负责预防接种证查验和补种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4、在入托、入学报名期间,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和学校预防接种证查验和补种工作进行检查与督导。
5、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于每年11月中、下旬汇总本辖区托幼机构、学校开展验证工作及预防接种单位补证、补种工作情况,逐级填写《预防接种证查验、补种情况汇总表》,并上报同级卫生局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疫苗补种
(一)疫苗补种的种类和对象
我县将百白破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乙肝疫苗、麻疹疫苗、卡介苗、流脑疫苗和乙脑疫苗等7种疫苗作为新入托、入学(转学)儿童的补种疫苗。对达到免疫程序规定的年龄(月龄)而未完成相应剂次疫苗接种的新入托、入学儿童,作为疫苗的补种对象。
(二)疫苗补种程序与方法
1、未完成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规定剂次的儿童,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如需补种多种免疫规划疫苗,两种疫苗可以同时在不同部位接种。两种减毒活疫苗可在同一天注射,如未在同一天注射,则接种注射时间应至少间隔4周。严禁将不同疫苗混合在1支注射器中接种。2、卡介苗补种只对3岁以下初种漏种的入托幼儿进行,而对小学入学新生不再实施补种。在对3岁以下初种漏种的入托幼儿进行补种前需先进行PPD皮试, PPD皮试阴性者可补种,阳性者则不需补种。
3、未完成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3月龄~6岁儿童使用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7~11岁使用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12岁以上儿童使用成人及青少年型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
4、未完成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4岁以下儿童未达到3剂次(含强化免疫)的应补种完成3剂次。4岁以上儿童未达到4剂次(含强化免疫)的应补种完成4剂次。
5、未完成2剂次麻疹成份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应补种至2剂次。
6、未完成乙脑疫苗基础免疫或加强免疫的新生,补种乙脑减毒活疫苗1针,涉及到多针次疫苗漏种的儿童,在首次接种后,按计划免疫程序进行后续补种。
7、未完成流脑疫苗基础免疫或加强免疫的新生,补种流脑A+C疫苗1针,涉及到多针次疫苗漏种的儿童,在首次接种后,按计划免疫程序进行后续补种。
8、用二类疫苗替代一类疫苗补种时,应以儿童家长或监护人自愿为原则。
五、加强领导与督查
(一)加强部门协作,明确职责
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遵循“常态管理、部门分工、分级负责、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建立长效的合作机制,加强入托、入学(转学)新生预防接种证查验和疫苗补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制定可行的工作方案、管理制度及培训计划,并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无证和漏种儿童补证、补种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管理;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落实培训、补证、补种以及疫苗使用管理等工作情况的督导检查;加强与教育部门的沟通和协作。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法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纳入儿童入托、入学报名程序,建立入托、入学新生预防接种证查验和疫苗补种的管理制度;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落实有关培训、补证、补种等工作。
(二)加大宣传,提高认识
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的宣传工作,依照各自的职责制定宣传计划,通过宣传提高卫生、教育部门对预防接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进儿童及家长自觉接受预防接种意识,形成全社会重视、关心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良好环境。
(三)加强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教育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培训计划,组织培训辖区内各类托幼机构和学校负责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人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认真做好宣传与培训工作,确保相关人员培训到位、理解到位。培训内容应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种类及其免疫程序、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报表填写、查验结果报告(包括报告机构、时限、内容等)、漏种儿童补种等。
(四)督导和评价
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入托、入学(转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和疫苗补种工作的督查。卫生、教育两部门可联合组成检查组,对各部门所承担的职责、工作内容、部门协调、日常管理、接种证查验、疫苗补种、信息报告等工作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认真予以解决。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查验接种证和疫苗补种工作的整个过程进行督导,组织业务人员,对辖区所有的托幼机构、学校进行2次督查,并及时将督导结果上报同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附表1:江苏省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程序表
附表2:入托、入学新生预防接种证查验和免疫状况登记表
附表3:已完成相关针次或疫苗补种儿童名单登记表
附表4:预防接种证查验、补种情况汇总表
附表1:
江苏省儿童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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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名称 |
出生时 |
1月龄 |
2月龄 |
3月龄 |
4月龄 |
5月龄 |
6月龄 |
8月龄 |
6-18 月龄 |
18 月龄 |
18-24月龄 |
2周岁 |
24-30月龄 |
3周岁 |
4周岁 |
6周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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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疫苗 |
第1剂 |
第2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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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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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介苗 |
1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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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灰疫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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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剂 |
第2剂 |
第3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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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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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白破疫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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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剂 |
第2剂 |
第3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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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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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破疫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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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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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疹疫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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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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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腮风疫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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