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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水县教育局关于重申教职工到岗到位工作纪律的通知

[日期:2007-09-27] 来源:  作者: [字体: ]

响水县教育局文件

 

响教发[2007]71号


 

响水县教育局关于重申教职工到岗到位工作纪律的通知

 

各乡镇中学、中心小学,实验学校,县直教育单位:

  为了规范教职工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强化岗位责任,根据《响水县教育局关于在编不在岗人员的处理意见》(响教人[2004]1号)和《关于印发响水县中小学教职工病事假有关规定的通知》(响教发[2005]75号)等文件规定,现对教职工到岗到位等工作纪律重申如下:

  一、严肃人事纪律。所有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教育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顾全大局,服从主管部门及所在单位的工作安排,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主管部门及所在单位的工作安排,否则,所在单位有权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二、严格执行病事假制度。各单位和所有教职工必须严格执行病事假纪律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越权和变通处理病事假有关事项。凡存在越权批假或变通处理病事假问题的学校,必须立即纠正,否则教育主管部门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任何人未经批准离岗或不到岗的均按擅自离岗处理。

  三、明确责任,规范管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宣传,严格管理,强化职业道德教育。要逐一排查,将本单位所有教职工的工作岗位等主要情况进行公示。对所有不在岗或未到岗的人员情况进行逐一详细登记,并于2007年9月10日前报教育局人事科。任何单位不得瞒报、漏报,否则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歇岗人员须报教育主管部门研究,待同意后办理歇岗手续。对因病无法正常上班人员单位要督促其在9月10日前办理病假手续,对擅自离岗人员要求其必须在9月10日前到校上班并接受处理,9月10日前未到岗到位的擅自离岗人员一律停发工资,并由单位通知本人或在市级媒体上公告,要求其在9月25日前到校上班。9月25日前仍未到岗到位的擅自离岗人员,由所在单位书面请示教育主管部门并报县编制部门核销编制。教育主管部门近期将组织人员逐校进行专项督查。

  以上通知,希即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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