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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招考中心《关于在全市中小学、高等师范学校学生中开展“书法水平等级证书”考试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2007-09-14] 来源:转发  作者:招生办 [字体: ]

响教发〔2007〕77号

  

 

转发市招考中心《关于在全市中小学、

高等师范学校学生中开展“书法水平等级证书”考试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中学、中心小学,县直学校,书法教学培训机构:

根据省自考委、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书法水平等级证书”考试的通知》(苏教考[2004]2号)精神,市教育局印发了《关于在全市中小学、高等师范学校学生中开展“书法水平等级证书”考试的通知》(盐教办[2007]19号),为贯彻落实省、市文件精神,加强艺术教育,提高中小学生的美育素养和书法艺术水平,现将市局通知(盐教办[2007]19号)转发给你们,希结合本校书法教学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中小学要明确一名分管艺术教育或教学工作的副校长负责书法水平等级证书考试工作,明确1~2名教师负责做好考试的宣传、组织、培训等工作,保证做到学生书法培训、考试工作有人抓、有人管、管得好。

各中小学、各培训机构要广泛深入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要向每一位教职工和学生宣传书法水平等级证书考试政策规定,积极动员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学习和考试,要充分利用写字课、兴趣小组活动,结合特色学校创建工作等组织学生参加书法培训,努力拓展生源,提高质量,扩大书法水平等级证书考试的影响力。

要加强对书法水平等级证书培训、考试的检查考核,把书法教学成绩列入教师年度工作绩效范围;从本年度起,县局将把书法水平等级证书考试列入对各学校的考核范围,以促进这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关于在全市中小学、高等师范学校学生中开展“书法水平等级证书”考试的通知》

 

ΟΟ七年九月十一日

 

 

 

 

 

 

 

主题词:书法  证书  考试  通知

                                                         

  抄送:市招考中心

                                                        

  响水县教育局                      2007年9月11日印发

                                                        

共印10份


 关于在全市中小学生、高等师范学校学生中开展

“书法水平等级证书”考试的通知

 

盐教办〔2007〕19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盐城、阜宁高等师范学校:

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提高全市中小学、高等师范学校学生的美育水平,推进素质教育的深入实施,根据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书法水平等级证书”考试的通知》[苏教考(2004)2号],我省已成功举行了三次书法水平等级证书考试,全省报考总规模已达6万人。

江苏省书法水平等级证书考试是测试中小学生及社会人员书法知识与能力的等级水平考试,由江苏教育考试院和南京艺术学院共同承办。我市的书法水平等级证书考试工作由市招生考试中心统一组织。 “书法水平等级证书”分毛笔和硬笔两种,各类各十个级别,八级以上含书法作品及书法知识两种试卷。书法水平等级考试原则上每年举办两次,每年五月和十一月的第二个周末开考。考生参加某一等级考试并合格,由省教育考试院与南京艺术学院颁发该等级证书,办证时间一般不超过60天,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并严格按照省教育考试院对书法水平等级证书的报考有关规定,选择不同等级的考试。小学生首次报名最高报考三级以下(含三级),中学生(中专)首次报名不能超过四级(含四级),已取得上次考试合格证书的按上次考试成绩,合格者只能高一级报考,成绩优秀者,可越一级报考。学生一次可报考毛笔和硬笔各一个等级的考试。首次报考七级以上的考生,须经具有高级教师资格的培训老师推荐。考级费用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和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苏考委办(2005)100号]执行,一至三级55元/人,四至七级65元/人,八至十级105元/人。考级教材统一使用《书法考级教程》,硬笔一至五级11.00元/本,毛笔一至三级6.9元/本,四至七级10.50元/本。需要考级教材的学校可直接到所在地招考办订购。

全市各中小学校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写字课、兴趣小组活动,结合特色学校创建工作等组织学生参加书法培训。各高等师范学校应将书法考级列入毕业生学业考核内容。学生报名工作由所在学校组织,统一报各县(市、区)招考办。

江苏省2007年下半年书法水平等级证书考试工作将于11月17日举行,报名时间为9月10日至20日。各地、各学校要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广大中小学校、高等师范学校学生参加权威考试机构组织的证书考试,要加强领导、落实人员,切实做好报名、考试的各项组织工作。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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