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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第28届中小学生田径运动会的通知

[日期:2007-09-04] 来源:  作者: [字体: ]

 

响水县教育局文件

 

响教体〔2007〕10号

 


 

响水县教育局

关于举办第28届中小学生田径运动会的通知

 

各中学、中心小学,县直教育单位:

  为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不断提高我县中小学生田径运动技术水平,根据年初计划,经研究决定,于2007年10月27日至28日举行响水县第28届中小学生田径运动会。希各校明确专人负责,认真组队训练,按时参加比赛。

  附:1、《2007年响水县中小学生田径运动会竞赛规程》

    2、《2007年响水县中小学生田径运动会报名表》

 

 

二○○七年九月四日


附件一:

2007年响水县中小学生田径运动会竞赛规程

一、比赛时间、地点

2007年10月27日至28日在县智华中学举行。

二、参加单位

各中学、中心小学,县直教育单位。

三、竞赛项目

初、高中组: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女)、3000米(男)、跳高、跳远、铅球(高男6Kg、初男5Kg、女4Kg)、标枪(竹)。

小学组:100米、200米、400米、800米(女)、1500米(男)、跳高、跳远、铅球(男、女3Kg)。

四、参加办法

1、各代表队领队一人(必须是分管学校体育工作的校长)、教练一人,运动员高中组男、女各3人,初中组男、女各4人,小学组男、女各4人。

2、年龄分组:

(1)小学组:限95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初中组:限92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高中组:年龄不限。

五、竞赛办法

1、初、高中组每人限报3项,小学组每人限报2项。

2、只有一名运动员参加的项目不比赛,由大会通知报名单位改项,不换人。

3、参赛运动员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1)运动员必须是在校在籍的学生,无学籍不得参加比赛。

(2)小学、初中组运动员必须持有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年龄证明或户口簿,否则不可参赛。

(3)小学组运动员必须持有教育局验证过的学籍证;初中组运动员必须持有小学毕业生登记表和县局验证过的学籍卡;高中组运动员必须持有县局验证过的学籍卡。

(4)小学组于10月26日下午2:30在县医院放射科进行骨龄检查,骨龄大于生活年龄2岁以上作超龄论处,取消其比赛资格。

4、参赛运动员必须身体健康。

5、计分、录取名次及奖励办法:

(1)每个单项录取前6名,按7、5、4、3、2、1计分,不足6名(含6名)则递减1名录取,按高限计分,破县记录加5分,破市记录加10分。

(2)团体总分以单位运动员所得分之和计算,如总分相等按破记录、第1名、第2名、第3名多少排列名次。

高中组取前3名,初中组取前8名,小学组取前8名给予奖励。

(3)设体育道德风尚奖:高中组1个,初中组4个,小学组4个。

(4)设优秀教练员奖:高中组1名,初中组4名,小学组4名。

6、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田径竞赛规则。

六、裁判

裁判长:孙同柱

裁判员由大会统一安排。

七、报名、报到

1、各参赛单位一律于10月10日前将代表队名单、参赛运动员证件和每人一寸近期正面照片一张,到教育局体卫艺科报名。各参赛单位缴会务费300元,小学另缴骨龄检查费80元,不得迟报,不得弃权,否则通报全县。

2、各单位一律于10月26日下午到响水报到,自行安排食宿,晚7时在县青少年活动中心四楼会议室召开各代表队领队(必须是分管体育工作的校长)、教练员会议,不得迟到、缺席。

八、经费

各参赛单位食宿费自理。

九、其它

本规程解释权属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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